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一、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及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一)設籍本縣。但申請人工電子耳者,需設籍滿六個月。
(二)符合各類輔具申請之障礙類別及等級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其他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三、 申請程序:
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檢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申請。
(一)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二)依補助標準表補助對象規定,檢附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
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表。如補助對象未註明需檢附上列書
表,則無須檢附;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單隻補助,如門、
扶手、水龍頭,無須檢附。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印本。
(四)購買輔助器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五)身心障礙者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因特殊情形,無郵局帳戶或無法支領者,應檢附委託代領切結書,由同戶籍內家屬郵局帳戶代領。
(六)身心障礙者及代理申請人印章(須填寫領款收據及切結書)。
(七)申請特製三輪機車或改裝者,須加附發照主管機關註明限駕加裝輔助後輪機車之駕駛執照,及註明特製車字樣之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者,須為自有住宅或同戶籍親屬所有,並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改善計畫書、施工前後照片等資料。
四、 補助標準:
(一)輔助器具類別、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標準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其他類輔助器具補助項目(如附件一)規定辦理。
(二)購置或承製費用低於前款標準者,依其購置或承製費用核算。
(三)補助項目每人每年可申請兩項輔助器具。但低收入戶不在此限。
(四)另因遭遇急難、經濟困難或特殊情形者,須經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開立訪查證明,以專案方式處理。
五、 經費來源:
本府在年度社政業務身心障礙福利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六、其他規定:
(一)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評估表限三個月內有效。
(二)申請人購置輔助器具後,開具之統一發票須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但
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限四個月內。
(三)障礙類別為植物人,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得申請特製輪椅、電動床項目補助。
(四)經本府補助裝配輔助器具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五)人工電子耳補助以六歲以下兒童為優先,十二歲以上不予補助。
(六)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而接受補助者,除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外,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其他說明
1. 電動床補助5,000
2. 氣墊床補助10,000
申請者必須到當地的鄉鎮市公所的社會課填寫申請表格
並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肢體癱瘓無法翻身以及無法坐起”和評估報告
順攜帶申請人的殘障手冊、印章、郵局存摺。
3.請廠商開立發票以及廠商切結書
4.氣墊床必須附規格表

